离职被公司索赔20万,离职被公司索赔20万怎么办
- 22
- 2025-04-09 21:25:15
- 38
- 辞职,遭索赔天价培训费,是否合法?
- 毕业生获北京户口一年后离职,法院判其赔偿单位31万,你怎么看?
- 员工自动离职,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损失,员工应该怎么处?
- 20年前出现之工伤现在离职应如何赔偿?
- 被迫离职,而又写了离职报告,我还有赔偿吗繐一?
辞职,遭索赔天价培训费,是否合法?
1.所谓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的专项培训后,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能指公司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而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与员工岗位、技能相配套的,旨在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服务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您所说的,公司要求赔偿高价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您提前辞职也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但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不履行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毕业生获北京户口一年后离职,法院判其赔偿单位31万,你怎么看?
聘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遵守
京籍毕业生梁某,通过应聘的学校获得了北京市户口,但在工作一年后,他就离职。学校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最终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其实一些有落户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会有一定服务年限和违约金条款,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而具体,原告理应知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违约就应该赔偿,既然是成年人自己签合同了又要违约,此为不仁,作为老师,无故缺勤拒绝上课,此为不义,每个学校都有固定的落户指标,占用了一个名额等于学校失去了聘用一位好老师的机会,其实赔偿金根本不能遏制这种骗户口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能指定更详细的政策,打击这种骗户口的行为,取消户口赔偿金制度,如果违反相关服务年限和相关条款,取消其落户资格,户口发回原籍,虽然31万“买”的户口不算便宜,但是它应该有更需要的人。
事件回顾
- 梁某于2015年8月,来到北京某所学校做物理老师,不但有了事业编制,还获得了北京户口。但是代价是签了7年的合约(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 梁某上班仅仅一年就离职了,2016年暑假结束过后,新学期开学时,梁某就没有再来学校上课。
- 学校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 最后学校胜诉,梁某被判赔偿学校31万。
- 梁某的做法有点不厚道,他根本就不想当老师,只是为了拿北京户口。
- 赔偿31万有点多,但是因为他得到了北京户口,很多人觉得梁某不亏。
- 应该平衡各个地区的发展,做到“让一小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不合理的制度,必定会有不合理的结果;且结果奇葩的程度也与制度对自然规律扭曲的程度成正比。
正常情况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基本要素流动的必须。
户籍管理,本质是计划经济下管控市场资源的手段,在当下大城市病、首都户籍“利益”差巨大的情况下,沿袭严格的户籍管理有相当的合理性。
个案的微观层面上看,梁某违约受到惩处是正常的结果。
而从法制(切记与法治的区别!)完善的角度看,这个处罚并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只要京籍户口背后潜在的利益大过处罚结果(比如因有买房资质可省35万),或者违约效益更大(如跳槽到必须京籍户口、年薪超过40万的新岗位),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选择同样的方式违约。
所以,从个案角度看,这个处罚只是罚了一个人,并不能对类似行为做出足够的警示作用。
如果不存在部门协调等问题/麻烦的话,此类行为属于背信式违约,可以取消其人才引进资质(也就注销了其户口引进理由)、学校可以使用该空闲名额继续引进人才。
这么做,哪怕只有一个案例,就不会再有此类违约行为的冲动了,那才是法制的效力,比罚款多少更有效果。
如果注销户口动静太大可能导致不和谐结果,那么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直接影响其后续就业、贷款、高消费(含高铁飞机出境等),实际的警示效果也比简单罚款要更好。
而从宏观层面看,此案凸显户籍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一旦与其他社会服务体系挂钩,则挂钩越多户籍隐含的利益就越多、为了利益在户籍问题上做收缴的动机就越多。
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特大城市的户籍管理,一定要与更多的其他社会服务、管理职能脱钩,这样才能让户籍管理回归本质、专注本质。
同样,无论是有人才引进指标的学校、国企,也应该提高自身岗位非户籍的含金量,才能真正、更好的吸引人才,靠户籍等非岗位、非企业自身要素能引诱来的,也更多是目的不纯的人“才”。
总之,出这样的事不奇怪,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算合理合法。
但,如何杜绝此类事情,有更好的办法,现有的处理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
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国企等单位的用人制度。
2015年8月,梁某作为某大学应届毕业生,被北京市一所学校招录为物理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至,双方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梁某随后办理入职手续,具有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被批准在北京市落户。2016年9月份开学时,梁某再未在聘用学校上班出勤。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根据媒体报道案件情况,我认为梁某没有诚实守信精神,案件审理过程让他人品暴露无疑,会影响他在新单位发展情况。
诚信是我国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每个公民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讲诚信。学校引进梁某担任教师,是为解决学校物理教师人才不足,梁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期限。梁某提前违约,扰乱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和教学安排,损害了学校发展利益。梁某应当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非京籍应届毕业生被北京单位招工后,可以办理北京落户。有的应届毕业生因为招工单位不符合自己发展目的,招工时其内心并不愿意,但为了北京市户口而违心签订聘用合同,一旦自己获得北京户口就过河拆桥,不辞而别。此类行为屡见不鲜,但没有引起有关单位重视。招聘单位应当提高违约责任,约定违约员工应当赔偿200万元,要知道花百万元以上买户口还不一定办成。北京户口含金量在几百元以上,北京户籍人员买一套房可以获利百万。
学校签订合同时约定11万元违约金,此等好事不是普通应届毕业生能获得,令人怀疑是否双方是否有不当利益输送或腐败行为影响。有的单位领导在招录外省籍应届毕业生时的,收受他人巨额好处,应届毕业生在北京落户后支付十几万元违约金解除聘用合同,单位不仅获得违约金还空出一个编制,领导个人获得好处,双方皆大欢喜。
假如我是梁某,在劳动仲裁审理时就主动选择与用人单位调解结案,避免案件被公开。仲裁案件不一定公开,但法院诉讼案件一般都要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看案件判决详情。梁某新单位及同事通过媒体报道会知道他不诚信,在工作中会另眼相待。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员工自动离职,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损失,员工应该怎么处?
谢邀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天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不用单位批准。
而转正的员工则需要提前30日书面申请,得到单位的批准后方可离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如果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辞职。
2.如果交接工作没有完成,30天期限到了,也是可以离职,单位没有理由滞留员工。
所以,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员工突然离职,是不是没有任何交接,就走了,你们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擅自离职的,可以以旷工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因为没有进行必要的交接工作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可以在其工资内扣除,如果工资不够扣,还可以起诉索赔。
当然,这个金额不是用人单位说多少就是多少的,需要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直接损失的金额才可以。
希望可以帮到您~~
20年前出现之工伤现在离职应如何赔偿?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被迫离职,而又写了离职报告,我还有赔偿吗繐一?
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不能证明,将视为自己离职,无法得到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